10.3969/j.issn.1004-9428.2011.05.017
责任竞合的“收”与“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
违约青任、侵权青任、竞合、限制、放开
19
D922.298(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7-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