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1.02.011
"感情投资"与间接故意型受贿罪
"感情投资"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以"感情投资"为名行贿赂犯罪之实的不在少数,刑法应当对此类现象作出反应.通说认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而"感情投资"型行贿受贿行为是对通说的最大挑战,间接故意型受贿也是客观存在的;应立足受贿的本质,简化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识要件.
感情投资、间接故意、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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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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