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1.01.018
表决权回避与程序效力的重塑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担保表决权回避程序是与决议可撤销的效力相连结的.程序的强效力导致了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利益分配效果的绝对化及片面化.关联交易本身所掩盖的利益分野难以通过回避程序直接予以判断.回避程序无法承担起直接的利益分配功能,只能起到辅助公平判断的作用.在公司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中,其效力应更加缓和与具有弹性.
表决权回避、关联交易、权利归属型规范、责任分配型规范
D923.99(中国法律)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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