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1.01.008
法律论证客观性的寻求——以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基点
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法律论证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制约.法律论证的根本目的是证立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要成为能够被人们所接受的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要实现客观性,则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要素: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对真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寻求;对正当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实践的正义追求;对合法性的要求体现了规范性的要求.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对这三者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含糊性,因此需要在法庭场域内使得客观性通过论辩得以呈现,以期获得某种程度上可以被人们把握的、能够排除某些因素干扰的判决结果.同时论证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支持性的理由,对支持性理由的客观性的接受,强化了作为论点的客观性,并因此实现了可接受的判决的合理化.
法律论证、客观性、真性、正当性、合法性
D911.01(法学各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课题"法律论证实现司法裁判合理性研究"2010NC01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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