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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0.06.016

对我国刑法“类型化”不足之思考

引用
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处于萌芽,"类型化"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使用的补助思维形式就是"类型"。用"类型化"思维方式反观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至少存在刑法的罪名取定缺乏彰显类型化之不足、类型与类型之间横向衔接不紧密、母类型纵向再类型化的过程中子类型要素存在差异、类型化过细的问题以及部分类型的开放性不够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类型化、方法论、罪名取定、法条评判

D924.1(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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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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