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0.06.002
两个《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但应与侦查策略区分,对于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应当区别对待。排除实物证据,应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是否受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排除"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基本可以作等同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果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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