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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0.04.018

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制度

引用
撤回公诉是公诉权的一项具体权能,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公诉权特性、控审分离理论和起诉便宜主义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基于检察机关享有的裁量权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禁止或限制撤回公诉、检察机关裁量撤回公诉和法院审查撤回公诉等三种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而是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法律依据的疲软,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公诉适用不当的问题突出。完善我国的撤回公诉制度,应当确立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公诉变更、程序性处分、裁量性、形式审查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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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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