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0.03.002
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下,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在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均受到法律的限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属于诉讼制度方面的创新,应由立法机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真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作出公平合理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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