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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0.01.008

检察委员会决策历程考

引用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独创的内部决策机构,六十年来随着人民检察机关的发展而完善.新中国初创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议民主制相结合的机制,设立的检察委员会议是议决有关检察工作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机构,在委员会议上以检察长为主席,决策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54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委员会改为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但没有再规定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79年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实现了决策从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到完全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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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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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8

20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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