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0.01.003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构成与认定
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应当由刑法加以惩处.该罪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秩序及其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其他方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扎空等.判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包括异常现象的监控和调查.应当注意行为人操纵故意的把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客体、客观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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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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