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6.015
尊重公民的司法参与权
公民和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政治,参与法治,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个通则.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确认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称呼,不只是贴上一个阶级性的标签,也不只是意味着两院及其官员要为了人民、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而且还要求其行使司法权力时有公民和社会组织多种方式的参与.
公民、公权利、司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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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8(法的理论(法学))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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