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4.003
适用恢复性司法而非施以痛苦
刑事司法最重要的功能可能是标识社会的谴责,表明所有人应当遵守的界限.传统的刑事司法将惩罚看作是实现多种可能目标先验性的干涉手段.恢复性制裁不会将犯罪的严重性与合乎比例的惩罚相联系,而是将损害的种类、严重性与最大程度的合理修复努力相联系.恢复性司法的经验价值和附加的社会伦理价值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而不应局限或服从于先验的惩罚.先验地选择惩罚导致沟通匮乏,尤其对修复的有效性不利.在道德层面上,恢复性司法比报应性司法更能促进社会道德观念诸如尊重、团结和承担责任等美德的培养,因而更可能积极促进社会生活和关系的建设.
惩罚、沟通、社会伦理价值、经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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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3.52(各国法律)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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