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3.015
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可罚性理论
可罚性不应被还原为其他犯罪成立要件的要素,应成为犯罪成立的独立要件;可罚性的内涵除包含客观处罚条件与客观不处罚条件外,还应包舍预防必要性因素;作为体系范畴的可罚性具有平衡罪刑关系和作为与刑事政菜沟通节点的功能.
可罚性、犯罪论体系、罪刑关系、刑事政策
17
D924.11(中国法律)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6-102
10.3969/j.issn.1004-9428.2009.03.015
可罚性、犯罪论体系、罪刑关系、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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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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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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