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2.024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通过约定利益第三人约款来赋予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而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救济.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第三人对合同事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益、权利、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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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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