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2.020
控辩平衡的实体法维度
目前关于控辩平衡的研究只局限于程序法层面,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意义的控辩平衡应当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和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双重含义.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关系体现在犯罪构成模式上.与两大法系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契合性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我国转型后的刑事诉讼模式对控辩平衡的强调必然要求犯罪构成模式的转型.
控辩平衡、实体法、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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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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