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1.016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
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理解为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不符合实行行为定型性的要求,毁坏行为应当揭示行为的破坏性;取得型财产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毁坏、财物、取得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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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200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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