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8.06.015
台湾通讯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参与通讯监察的机关分为申请机关、核准机关和执行机关;为防止通讯监察的滥用从多个方面对该措施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通讯监控的协助机构及其义务.在监控范围、立法模式、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监察协助等方面,对我国大陆通信监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讯监察、通信监控、臆私权、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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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2(法学各部门)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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