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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6.014

单位犯罪责任平衡问题

引用
我国采用的是单位犯罪在前,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后的立法模式,而我国时于单位的处罚又与我国的立法模式不相适应,由此引起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对此,应该对我国的单位犯罪进行修改,如将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一样,将单位犯罪的规定普遍化,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与单位犯罪的构罪数额相同等.

单位犯罪、责任平衡、比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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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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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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