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8.05.018
论知识产权法的合同限制
权利人通过合同执行区别定价策略来获取知识产权法下难以获得的利益,属于权利的私人定制.权利人通过合同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予以反限制、对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的客体提供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之外的限制,这些合同条款可否执行需要我们谨慎考虑其合法性.通过合同执行区别定价既有可能具有激励创新之效应,也有可能存在对公共利益侵蚀之威胁,因此需要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以合同法维护契约正义的制度为核心来考虑这些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之情形.
权利私人定制、知识产权、合同、区别定价、利益平衡
16
D923.4(中国法律)
2008-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