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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4.018

干股受贿刑法适用疑难问题

引用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干股转让、股份价值、受贿未遂、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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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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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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