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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3.012

新闻监督权之立宪主义思考

引用
新闻监督权的本质属性是属于人权范畴之表达自由,其制度形态经历了"习惯下的自由"、"法制下的自由"、"法制权利"到"宪法权利".我国的新闻监督权还处于"法制下的自由"状态.新闻监督权应该入宪,以使得其由"法制下的自由"成为"法治的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权利、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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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4(中国法律)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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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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