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8.02.022
关于本证与反证之再思考
对本证与反证的界定,我国学界是从单纯的证据分类学的视角进行的.然而这种分类方式却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上的缺陷,即其所能包括的证据数量过窄,只能在直接证据中进行再次分类等,这显然违背了非此即彼的二分法的证据分类原则.本证和反证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证明学领域,所以对本证与反证全面而准确的界定应该是从证明学和证据学同时着手进行.与此相关的间接反证理论中所凸现的仍然是具体的提供证据责任,而非证明责任,所以反证方当事人对间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提法是有瑕疵的.在有相反证据推翻不同种类的推定时,应该根据客观证明责任是否转移而使用反面证明和反证,单纯使用反证一词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本证、反证、证明责任、间接反证、反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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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08-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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