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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2.014

刑事审判对象变更机制实证考察

引用
审判对象发生变更,主要表现为控诉方起诉变更和法官变更罪名,其过程往往体现为控诉权与司法控制两种力量的交错运行,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为了避免变更行为的恣意,就要合理配置变更过程的权力关系.审判对象变更不可能纯粹是控审两种权力间博彝与分配利益的行动,被告人的权利同样构成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我国,检察官有权撤回、变更甚至追加起诉,法官有权直接变更罪名,审判对象变更往往表现为审判机关与控诉机关的一种"沟通",在该权力关系视野下,被告人防御权利极容易被忽略.为此,应当理顺审判对象变更机制中的权力配置关系,设置变更的合理限度和保障程序,明确法官的司法控制职责,完善撤诉、延期审理等具体制度,从而构筑一种完善的审判对象变更机制.

审判对象、变更机制、权力关系、被告人权利、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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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82(法学各部门)

2008-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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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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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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