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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2.010

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探析

引用
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能成为刑法立法解释的有权主体,自治区、省或者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刑法的解释性条文、特别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以及对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不应是刑法立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应该加强刑法立法解释,在将来可以适当限制刑法立法解释.

刑法立法解释、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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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8-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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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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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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