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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2.007

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

引用
一个行使法律赋予的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其自身又很可能是这一职能的调整对象.认为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诉讼监督权而以"谁来监督监督者"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正当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对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并不存在监督制约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主要是启动相关程序,一般不是最终处分,因此没有必要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检察权、监督者、监督制约、程序性权力

16

D926.34(中国法律)

2008-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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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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