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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1.019

再论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引用
生命权受害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害是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既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而间接性的物质损失所占比重远大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死亡赔偿结果的"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生命权受害的赔偿内容过于侧重于死者亲属的间接物质损失.但是,相较而言,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死亡赔偿制度将其作为侧重点是不科学的,导致的问题也不易解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应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生命的精神价值.间接性物质损失的赔偿,只需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即可.通过这种整治,同命不同价的命题有望得到破解.

生命权、精神损失、物质损失、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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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9(中国法律)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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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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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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