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8.01.012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公共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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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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