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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7.06.018

合伙企业承责制度研究

引用
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市场法则从最初的偏重合伙企业的偿还能力变为偏重于其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所以,中介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规模在客观上便要做大做强.可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没有改变,在合伙企业做大时,合伙人之间,特别是没有共同服务项目关系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便显得危乎高哉.一方面合伙企业要做大才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安全.

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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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8-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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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5

20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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