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07.05.007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刑事程序选择权

引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别对待,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刑事程序选择权,即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对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刑事程序选择权依行使的主体,可分为国家当事人选择权和诉讼当事人选择权;依内容可分为对程序性事项的选择适用权和对具体程序的选择启动权.检察机关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当注重"以简应宽"的原则,推动宽严相济政策目标的实现;诉讼当事人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公权力在宽严适用方面的恣意.

宽严相济、程序法向度、刑事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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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课题研究成果

200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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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5

2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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