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4.027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物权法、物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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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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