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4.003
刑事和解的模式和程序
@@ 首先,我们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来讨论刑事和解这个问题?当前在刑事和解的试点中,各地检察院都是很谨慎的,一般仅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适用刑事和解.我们可以把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诉案件,一类是公诉案件,这个分类是比较周延的.如果刑事和解仅仅局限于自诉案件的话,那么探讨刑事和解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自诉案件本来就是可以调解的,和解制度本身的内容可以在这个框架内来建设.而如果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的话,马上就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基于此,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宗旨、出发点就要做相应的调整:我们今天的讨论是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的,我们很难说现在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础.
刑事和解、模式、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轻微犯罪、法律基础、和解制度、范围扩大、法律依据、检察院、宗旨、试点、困境、框架、建设、分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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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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