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3.018
警检关系之改造
我国目前警检之间是在检察监督基础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不仅不利于刑事追诉权准确而高效地行使,而且也不利于其合法而有序地运行.解决我国现有警检关系面临的问题,不宜采用警检一体化,而应在坚持现有警检模式的基础上,加强警察对检察的配合及其相互间的沟通并强化检察监督.
警检关系、追诉权、警检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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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07-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