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3.011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之探讨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运用,甚至超过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退处"案件既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退处"案件高居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检察机关采用"退处"的方法来降低过高的不起诉率、检察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等等.对此可以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改变不合理的评价指标等方面加以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撤销案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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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07-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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