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2.002
构建和谐社会与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司法及检察权的行使问题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性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际意义.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因此而呈现出社会关系不稳定、资源稀缺难以支持良性的社会运作、发展不平衡矛盾较为突出以及违法行为普遍化等特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实施政策指导型刑事司法,注意"软性"司法手段的运用以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此需反思重刑思想,包括反思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反思"严打"方针的贯彻、反思死刑的应用、反思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行使检察权,应当注意逮捕权运用的客观性与中立性;注意公诉权运用的歉抑;推进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注意在查处职务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刑事司法、和谐社会、宽严相济、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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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07-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