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1.023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技术
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技术,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在宏观上由宪法明确授予法院行政审判权,并在此基础上将行政受案范围在基本法层面具体化,实现立法技术在宪法和基本法之间的协调,再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诉权为逻辑前提,在不同效力层级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分别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微观上以行政争议为基本范畴,在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甄别使用肯定式和否定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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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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