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7.01.009
浅议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不科学性及缺乏具体操作性的缺陷制约了检察职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借鉴域外经验,应将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确立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极有可能导致有罪判决",并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和案件的不同事实,实行区别性、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公诉证明标准、反思、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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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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