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06.06.002

从合伙的主体性到主体化

引用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合伙、主体性、主体化

14

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16,157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4

2006,14(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