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6.06.002
从合伙的主体性到主体化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合伙、主体性、主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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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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