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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6.02.020

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引用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适时适度地选择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使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治,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法院、社区矫正、非监禁刑

14

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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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4

20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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