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5.06.025
论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法律保留是在立法法中规定的.从<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存在三种形式的法律保留,即人大法律保留、特殊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应该涵盖给付行政,原因是:第一,有助于法院的司法审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第二,宪法中所未定的剩余权力应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法律保留完全涵盖给付行政又存在着瑕疵:首先,有可能使公民彻底丧失要求给付的法律依据;其次,有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的相对独立地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将前者和对后者的修饰有机结合起来.
法律保留、给付行政、涵益、立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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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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