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5.06.02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符合这一要求,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并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需对当事人与法院的角色分配作出调整以构建该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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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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