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5.06.017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对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新类型危险犯、刑罚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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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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