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5.05.008
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为控制--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中心的透视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决定着中国的制度建设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自下而上产生的制度即如是,由于其鲜明的传统人治社会的行政治理技术的痕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偏差和问题,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故宜废除.但是,该制度蕴含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民主的理念与诉求则是应予肯定的,故仍有必要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控制,根据责任归因理论和司法的客观规律及职业特点,宜以"可控性"为原则,以"行为"和"程序"为标准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错案、责任追究、司法行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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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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