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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合理架构与立法规制

引用
在律师权利体系中,具体执业权与执业保障权是律师权利的基本分类方式;具体执业权利就其来源,又可细化为固有权和代理权.固有性辩护权包括证据调查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和在场权.基于此,在立法规制方面,<律师法>规范律师权利的重点在于执业保障权;<刑事诉讼法>则侧重于具体执业权,一方面增加规定概括性的代理权,另一方面完善辩护律师的固有性辩护权.

具体执业权、执业保障权、固有权、代理权

13

D915.3(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7-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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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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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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