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判活动、宪法规定、宪政体制、宪法地位、诉讼程序、事后监督、权力配置、抗诉程序、监督手段、公益诉讼、正当性、解释、架构、国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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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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