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4.05.001
论宪法权利的本质
宪法权利是一种反向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正向权利加以定位,但是,应正视反向权利的宪法定位有可能引发的宪法权利虚置问题;宪法权利是一种公权利,原则上不能被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应创设相应的制度机制来应对社会的变迁所带来的对宪法权利私法适用的内在要求;宪法权利是一种底线性权利,而不是一种穷尽性权利,但是在对其底线性定位的同时,应注意防止宪法权利的泛化现象.
正向权利、反向权利、公权利、私权利、底线性权利、穷尽性权利
12
D911(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