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4.01.011
论民事检察权的完善
我国民事检察权是依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确立起来的,适应了维护国家民事法制统一、增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公民、法人的重大利益的需要.完善民事检察权需要平衡几个关系:1、监督民事诉讼同维护法院终局裁判稳定性的关系;2、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权相统一;3、正确处理民事检察权和民事审判权关系,建立监督兼顾公诉的民事检察模式.
民事检察权、法律监督、民事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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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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