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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3.06.012

聚众犯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引用
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聚众不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是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犯罪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对聚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应区分情况进行把握.

聚众犯罪、社会秩序、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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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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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1

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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