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3.05.005
走私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兼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机关对走私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存疑时应允许适度的司法推定,不宜将走私犯罪中的"概括故意"与"认识对象错误"相混淆.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又放私构成牵连犯,按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对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能因为主体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起刑点.在一次走私行为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有其它特定物品的,属于并发的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应为一个独立罪名.
非典型直接故意、对象错误、起刑点、一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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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5(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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