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2.05.005
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反思
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意思联络、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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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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