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2.03.00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作为犯、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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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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